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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发票

2020/4/1 19:28:23发布136次查看

  (一)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
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三)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1、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
可使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
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用;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
;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个人发票一般泛指普通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
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
。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
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四)发票的主管机关
税务局是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的机关。
(五)发票的内容
发票一般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帐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
、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实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1993年1月1日全国实行统一发票后,发票联必须套印:“发票监制章”,统一后的“
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规管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0.1厘米,内环加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
监制章”字样,下环刻有“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
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套印在发票联票头中央。
(六)发票的联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
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七)发票填开规范
1、发票启用前要先检查
检查内容是看有无缺联少页、重号少号、字迹模糊不清、错装混订、漏章错章、断纸废页等问题。如果发现问题则该
发票不能使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待请示后再作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2、按规定的顺序填开
用票人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包括本数顺序,每本号码的顺序填开发票。既不能跳本、跳号填开,也不能多本同 时填开。
3、逐栏填开发票
用票人应按照发票票面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填写,不得空格、漏项或简略,这是保证发票使用完整性的基本要求。
4、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
用票人必须按照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内容,全份一次复写打写。填开发票时,应做到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套用
和冲洗重用,对因填开或计算错误而作废的发票,应当全份完整保存,并加盖“作废”戳记。
5、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发票填开后,只有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了开具方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该发票才能终成为合法有效的发票,
否则,该发票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付款方也不能作为财务核算的有效凭证。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7、未经地税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八)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是指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
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发票并办理相关购票手 续。
所需材料
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等文件,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 式,发放发票领购簿。
对于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凭借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直接向生产经 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临时到本市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 票。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需要领购发票的,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
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 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开 具、使用、取得发票。
(九)发票的保管
要建章立制;设置台账;定期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
查验后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专人保管;放在保险柜内;设置领、用、存登记簿;取得的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已开
具的存根保存5年,期满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禁 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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